南京又一起“彭宇”案,敬请新闻媒体关注南京梅花山庄业主行政诉讼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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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梅花山庄业主起诉南京市白下区房产局一案,判得更离奇滑稽。明明业主已经提供了清楚的证据,证明业主委员会在召开业主大会期间有很多违法的事实,例如让利益相关方物业公司直接介入投票(该投票是是否继续聘用该物业公司的投票)、与投票后、计票前业主委员会把选票“整理”了一遍,按照楼号装袋了(有新闻媒体的照片为证,铁证如山
http://kuaibao.xinhuanet.com/html/2007-01/17/content_51729597.htm),业委会于投票后、计票前修改了计票规则,新规则说什么“选同意和不同意均算同意”。
业主投诉到房产局,房产局说:“改的只是这次会议的规则,不是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典型的白马非马论)。业主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说:房产局来调查了,程序上已经作为了,做出的决定(实体)是否合法法院不判。《行政诉诉法》里面根本没有只审程序,不审实体之说。业主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说:1、没有证据证明业委会提前整理票(混帐,给抓了现行的照片不是证据?业委会在法庭上已经承认选票装袋子了,当庭供诉就是证据)2、业委会是完善规则(更是可笑,原来的选票只要打钩的选项,新规则里面打钩打叉都算赞成,这是完善吗?按照这个逻辑,为什么打圈不算呢?)
业主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1、业主委员会让物业公司介入涉及其利益的投票,2、业主委员会于投票后计票前在“整理”过选票,3、业主委员会擅自于投票后修改计票规则,铁证如山,可是法院就是胡乱下判,是中国司法界的一大耻辱,是又一起“彭宇”案。
有新闻媒体的照片为证,铁证如山
http://kuaibao.xinhuanet.com/html/2007-01/17/content_51729597.htm
选票格式
请您在□中划“√”;需填写相应内容的请填写,预留篇幅不够的可附页。
选项:□同意提交审议的“梅花山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草案)”
□对提交审议的“梅花山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草案)”有不同意见见,具体表述如下:
梅花山庄第三届业主大会第一次会议计票规则
(2007年元月16日业主委员会全体通过)----请注意:是业主委员会自己通过的,不是业主大会通过的。
一、 程序:
1、 清点票数,确认投票总数超过1292票,开始计票;否则,不予计票;
2、 由业主委员会和居委会成员组成两个计票小组,对照住户名册进行计票;
3、 统计计票结果,如赞成票超过1292票(含1292票),通过表决,不足1292票,则本次表决未获通过。
二、 计票规则
1、 投票截至时间为2007年1月15日晚12时整,凡超过时间的选票,不予计票。
2、 下列选票为赞成票:
1)在同意栏内打钩,且未作其他说明的;
2)在同意栏内既未打钩也未打叉,但在备注栏明确表示同意的;
3)在同意栏打叉,但在备注栏又明确表示同意的;
4)在同意栏和不同意见见栏均打钩,且未作说明的;-------荒唐
5)在同意栏和不同意见栏均打钩,且在备注栏明确表示同意的;-----原选票只有打勾,没有打叉选项
6)在同意栏和不同意见栏均打叉,但在备注栏明确表示同意的。
3、 下列选票为反对票
1)在同意栏打叉,且未作说明的;
2)在同意栏打钩,但在备注栏明确表示反对的;
3)在不同意见栏打钩,且在备注栏明确表示反对的;
4)在同意栏和不同意见栏均未打钩或打叉,但在备注栏明确表示反对的。
4、 下列票为弃权票
1)在同意栏和不同意见栏均未打钩或打叉,又未作其他说明的;
2)在不同意见栏打钩,但未作其他说明的;
3)在不同意见栏打叉,但未作其他说明的。
5、下列票为存疑票: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选票均为存疑票。对于存疑票的效力,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必要时,可直接与该业主联系后再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