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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4月1日开发商惨无人道暴打业主
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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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11:19    

#1

重庆4月1日开发商惨无人道暴打业主 <点击复制本贴地址,推荐给朋友>

重庆丽水菁苑2008-04-01

1. 2008年4月1日上午9:00左右,共有约1000余名身穿保安制服和20余名未佩戴警号但身着警服的一干人员,大摇大摆强行进入小区,在小区篮球场周围搭起简易围墙,并站成一排,挡住了小区各个出口,阻止业主通过。紧接着两辆大型黄色挖掘机迅速撞破了小区围墙,开进了小区篮球场开始疯狂挖掘,不到1小时,篮球场周边的树木遭连根拔起,篮球场设施和周遭围墙完全毁损,小区的美丽的一角瞬间沦为一片废墟(见图)。
由于是工作日,小区只有少数老人在家,目睹这前所未见的惊人一幕,惊骇之余只有暗自垂泪。有年轻女业主一名上午10:00左右开车回到小区,路过野蛮施工场地,刚想询问,便被上述人员强行拖出车外、抓住头发、劈头盖脸一顿毒打,随即便被拖上了一辆警车带离了现场(见图)。
当晚20:00左右,又有约40名身着警服的人员闯入小区,见人就打,扬言要给小区业主一些教训,接连打伤了5人,并抓走了3人。5位受伤的业主头面部和身体均有不同程度的挫伤,特别头面部伤口流血不止,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小区有位女性业主刚才在维权时被车撞伤,躺在地上,车主对伤者不闻不问,却蛮横地想打我们的其他业主,站在一旁的警察们却无动于衷,打110现在已没有任何作用,根本不出警,我们的业主一个接一个地受伤,被抓的业主也音信全无,丽水人现在只有靠自己,靠大家精诚团结才能保护自己的家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不会让丽水人再受伤!

从事情发生至今,我们一直想取得媒体的支持,把整个事情摊在阳光底下。然而,在联系了重庆日报、重庆时报、重庆地产杂志、重庆市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后,要么得到的回音是:上面有规定,这事不能报,要么根本就杳无音讯。只有一家门户网站记者前来采访,并把采访的事实制作成了一部约7分钟的短片发布在互联网上(见图)。
小区的业主通过市长公开电话和市长空开信箱发送信息,想把事实向政府部门陈述,然而,有如石沉大海,根本就没有回音。
今天由于事出紧急,小区业主急拨110求救,110答复:开发商是在执行政府的命令。
我们不相信,我们已经安居了4年的家,会在一个上午就被人用推土机肆无忌惮地挖得满目疮痍、围墙尽毁;我们不相信,警察也会同开发商的打手站在一起,毒打手无寸铁而且完全无辜的百姓;我们不相信,身在一个民主法制的国家,守法公民居然连自身的合法财产都无法守护,仅凭政府官员的一纸批文、一笔签字就可以毫不费力的拿走!我们不相信,今天的我们还能相信谁……?

附件:


  1.jpg (118.95 KB)


  2.jpg (99.29 KB)


  3.jpg (80.02 KB)


  4.jpg (72.48 KB)


  5.jpg (44.23 KB)




  9.gif (115.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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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gu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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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12:32    

#2

深圳东方花园人支持你们.我们也正经历着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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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愤的山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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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12:41    

#3

新浪的帖子也被删掉,能量之大,可以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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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愤的山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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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12:44    

#4

“直辖市”的意思不知道我理解得对不对:就是中央直接管理管辖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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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的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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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13:08    

#5

严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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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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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13:08    

#6

事件真相
事件真相:丽水菁苑规划红线是98年就划的,一直未变。07年7月,施工单位依法拆出临时围墙,因发生意外,被政府制止。之后业主上诉告规划局,通过法院一审和二审,业主败诉。08年1月开始,业委会、业主代表与开发商、政府通过几轮艰苦谈判,形成了一个《和解协议》(见搜房-业主论坛),因少部分业主认为业委会被收买,或认为要的不够,或其他目的,要求业委会下台。2008年4月1日,施工单位依法拆除临时围墙,晚上8点左右,十余人手持凶器,推倒围墙,冲进工地要打民工、搞破坏,和执行公务的人员发生对立,双方均受伤。目前执行公务的人员有3人重伤,还躺在医院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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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5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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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13:28    

#7

反对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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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看云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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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13:38    

#8

顶起来,要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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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yz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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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14:06    

#9

重庆政府太过分了,一点不关心老百姓的死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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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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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14:06    

#10

事件真相:丽水菁苑规划红线是98年就划的,一直未变。07年7月,施工单位依法拆出临时围墙,因发生意外,被政府制止。之后业主上诉告规划局,通过法院一审和二审,业主败诉。08年1月开始,业委会、业主代表与开发商、政府通过几轮艰苦谈判,形成了一个《和解协议》(见搜房-业主论坛),因少部分业主认为业委会被收买,或认为要的不够,或其他目的,要求业委会下台。2008年4月1日,施工单位依法拆除临时围墙,晚上8点左右,十余人手持凶器,推倒围墙,冲进工地要打民工、搞破坏,和执行公务的人员发生对立,双方均受伤。目前执行公务的人员有3人重伤,还躺在医院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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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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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14:20    

#11

事件真相
事件真相:丽水菁苑规划红线是98年就划的,一直未变。07年7月,施工单位依法拆出临时围墙,因发生意外,被政府制止。之后业主上诉告规划局,通过法院一审和二审,业主败诉。08年1月开始,业委会、业主代表与开发商、政府通过几轮艰苦谈判,形成了一个《和解协议》(见搜房-业主论坛),因少部分业主认为业委会被收买,或认为要的不够,或其他目的,要求业委会下台。2008年4月1日,施工单位依法拆除临时围墙,晚上8点左右,十余人手持凶器,推倒围墙,冲进工地要打民工、搞破坏,和执行公务的人员发生对立,双方均受伤。目前执行公务的人员有3人重伤,还躺在医院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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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yz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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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14:46    

#12

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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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巨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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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15:02    

#13

重庆真相,你***不要乱吼,当心我废了你!
丽水我有好多朋友在里面住,真相就是强权暴力!
其实开发商和业主的利益都该保护,***那些职能部门都干什么去了,屁股指挥大脑吗?
建议政府好好反省一下,否则,不要怪我不客气了
立贴为鉴,特别提醒"重庆真相"那个IP,小心脑袋!与民作对,就是为天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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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MM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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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15:14    

#14

重庆真相,你摸到良心说业主拿了什么凶器?你完全是颠倒黑白,混淆视听!手无寸铁的老百姓面对的是几百名手拿皮带、警棍的保安(包括刚刚换上保安服的混混),有什么能力能打伤你们,你们受伤的人是在人指使后才躺在地上的,一开始都气势凶凶地在一旁叫啸!你不要认为有正义感的民众会被你愚弄,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人在做,天在看,会有真相大白的一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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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MM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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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15:20    

#15

所为的规划就是在业主买了房,入住了四年后才知道购房合同上写明的容积率,已经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更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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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山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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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15:41    

#16

南京又一起“彭宇”案,敬请新闻媒体关注南京梅花山庄业主行政诉讼一案。

联系方式;QQ:108404638
EMAIL plumhost@sina.com




南京梅花山庄业主起诉南京市白下区房产局一案,判得更离奇滑稽。明明业主已经提供了清楚的证据,证明业主委员会在召开业主大会期间有很多违法的事实,例如让利益相关方物业公司直接介入投票(该投票是是否继续聘用该物业公司的投票)、与投票后、计票前业主委员会把选票“整理”了一遍,按照楼号装袋了(有新闻媒体的照片为证,铁证如山http://kuaibao.xinhuanet.com/html/2007-01/17/content_51729597.htm),业委会于投票后、计票前修改了计票规则,新规则说什么“选同意和不同意均算同意”。

业主投诉到房产局,房产局说:“改的只是这次会议的规则,不是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典型的白马非马论)。业主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说:房产局来调查了,程序上已经作为了,做出的决定(实体)是否合法法院不判。《行政诉诉法》里面根本没有只审程序,不审实体之说。业主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说:1、没有证据证明业委会提前整理票(混帐,给抓了现行的照片不是证据?业委会在法庭上已经承认选票装袋子了,当庭供诉就是证据)2、业委会是完善规则(更是可笑,原来的选票只要打钩的选项,新规则里面打钩打叉都算赞成,这是完善吗?按照这个逻辑,为什么打圈不算呢?)


业主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1、业主委员会让物业公司介入涉及其利益的投票,2、业主委员会于投票后计票前在“整理”过选票,3、业主委员会擅自于投票后修改计票规则,铁证如山,可是法院就是胡乱下判,是中国司法界的一大耻辱,是又一起“彭宇”案。

有新闻媒体的照片为证,铁证如山
http://kuaibao.xinhuanet.com/html/2007-01/17/content_51729597.htm


选票格式
请您在□中划“√”;需填写相应内容的请填写,预留篇幅不够的可附页。
选项:□同意提交审议的“梅花山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草案)”
      □对提交审议的“梅花山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草案)”有不同意见见,具体表述如下:





梅花山庄第三届业主大会第一次会议计票规则

(2007年元月16日业主委员会全体通过)----请注意:是业主委员会自己通过的,不是业主大会通过的。

一、        程序:
1、        清点票数,确认投票总数超过1292票,开始计票;否则,不予计票;
2、        由业主委员会和居委会成员组成两个计票小组,对照住户名册进行计票;
3、        统计计票结果,如赞成票超过1292票(含1292票),通过表决,不足1292票,则本次表决未获通过。
二、        计票规则
1、        投票截至时间为2007年1月15日晚12时整,凡超过时间的选票,不予计票。
2、        下列选票为赞成票:
1)在同意栏内打钩,且未作其他说明的;
2)在同意栏内既未打钩也未打叉,但在备注栏明确表示同意的;
3)在同意栏打叉,但在备注栏又明确表示同意的;
4)在同意栏和不同意见见栏均打钩,且未作说明的;-------荒唐
5)在同意栏和不同意见栏均打钩,且在备注栏明确表示同意的;-----原选票只有打勾,没有打叉选项
6)在同意栏和不同意见栏均打叉,但在备注栏明确表示同意的。
3、        下列选票为反对票
1)在同意栏打叉,且未作说明的;
2)在同意栏打钩,但在备注栏明确表示反对的;
3)在不同意见栏打钩,且在备注栏明确表示反对的;
4)在同意栏和不同意见栏均未打钩或打叉,但在备注栏明确表示反对的。
4、        下列票为弃权票
1)在同意栏和不同意见栏均未打钩或打叉,又未作其他说明的;
2)在不同意见栏打钩,但未作其他说明的;
3)在不同意见栏打叉,但未作其他说明的。
5、下列票为存疑票: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选票均为存疑票。对于存疑票的效力,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必要时,可直接与该业主联系后再予以确认。

业主大会1.jpg

业主大会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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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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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15:47    

#17

kan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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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yc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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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15:48    

#18

贪腐的政府,黑心的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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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dfdfs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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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16:01    

#19

开发商不是人
***,现在这些人,为了钱啥子事都做得出来,比地痞流氓还还可恶.希望这些人早点见阎王.市长***本来就不是啥子好东西,算个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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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dd151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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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16:10    

#20

太过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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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z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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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16:43    

#21

事情真相可以看这个网站.http://cqbbs.soufun.com/board/3110022505/
http://cqbbs.soufun.com/board/3110022505/ 虽然被删了很多真实图片,视频.但是每个丽水人都有照片,D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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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鱼云里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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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17:34    

#22

我们这里开发商强占耕地也是警察和防暴队的来打人抓人的。不过不是本地警察而是从郑州调来的。场面真是后怕。除了老年人是被拉上小车送进宾馆外,年轻的阻挡的几乎都挨打了。告一次北京被区上抓一次回来。找谁说理去,咱是人民当家做主,不是旧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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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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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17:47    

#23

管土地的是霸王
万里长城万里长,烈日炎炎心哇凉。
年年GDP上涨,据说全民奔小康。
工资好比眉毛短,物价犹如头发长。
遥望楼盘空幻想,一年能买几平方?
财政气粗是大爷,银行有奶就是娘。
管土地的是霸王,工商税务两条狼。
电老虎,水阎王,公检法,是流氓。
白衣天使黑心肠,交通警察像蚂蝗。
当官的喜贪赃, 掌权的没天良。
电信局,如暗娼,乱收话费更猖狂。
教育部,是明抢,人民群众像羔羊。
咱们工人有力量,三千万人齐下岗。
苦了十亿老百姓,富了一群白眼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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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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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18:33    

#24

首先认识哪个是开发商哪个是老板
第二步买把刀
第三步看准时机用刀从他的脖子上抹一下
当他脖子上感到有热热的血喷出的时候,他也就明白了。命比钱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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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rls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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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18:52    

#25

黑社会之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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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愤的山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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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20:28    

#26

大家看看“重庆真相”所谓的《和解协议》内容就知道真相了;再看看丽水人的“诉状”、规划局的“规划文件”和“答辩状”就更加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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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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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20:34    

#27

和谐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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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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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20:35    

#28

质问:重庆真相
我是丽水的业主,我怎么不知道有个和解协议?如果有了怎么会有那么多的JC和保安进行,好象一群暴徒!
你说有执行公务的人员受伤,你把相片贴上来,不贴上来,你妈日我!或者你妈被你日!
鉴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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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愤的山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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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20:38    

#29

这也称得上《和解协议》?
旧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在8国联军、帝国主义看来也都是平等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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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jg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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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20:38    

#30

顶起来,要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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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jg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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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20:39    

#31

顶起来,要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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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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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20:47    

#32

丽水菁苑小区的土地被九龙坡政府官员强占修集资楼,规划局偷改规划,小区业主2007年7月上访人大,被要求走法律程序,一年来,备受法院刁难,终审被判:容积率由1.99升为3.45对业主无损害,败!!!

开发商多得到十万方江景房利润和政府因道路占地补偿的1000万,政府有利税过亿,九龙坡政府官员得集资房,只有业主要付出,这是什么世道?

现如今法院是听政府的,让九龙坡法院审九龙坡政府和重庆市规划局,真是天大笑话,老百姓上哪讨的到真理?

2月19日重庆市人大门前,警察大打上访的"丽水菁苑"业主,抓走一因为用手机拍照的业主,多人被打伤,并叫嚣"我打了,你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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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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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20:56    

#33

顶起来,要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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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接班人
发短消息   金币

发表于 2008-4-2 20:57    

#34

丽水菁苑案成了烫手山芋(转贴)2008-01-31

一早醒来,接到丽水菁苑业委会电话,电话线那端传来的声音显得焦躁和无奈。我以为开发商又在暴力施工了!听完缘由后,我才明白业委会和业主的担心。原来,五中院行政庭已经通过其他渠道让其中一个提起上诉的业主撤回了上诉。据说,那位撤回上诉的业主是九龙坡区某派出所的民警。我顿时为这位民警的勇敢感到由衷的敬意,真不容易!能够坚持到现在,已经为丽水菁苑维权事业立下了赫赫战功!难为你了,兄弟!你的撤回上诉的行动,不会给丽水菁苑小区的维权和诉讼带来实质上影响,请你放心!
    这么一来,还有业主也会因为五中院法官的动员而撤回上诉吗?其实,全部撤回上诉更好些!我想说的不是对撤回上诉本身有什么意见。我在想,为什么这种案件法院都不愿意审理呢?都不愿意发表自己的看法呢?难道撤回上诉后,事情就解决了吗?矛盾就消除了吗?业主就会望而却步吗?
    认真想一下,五中院还能做什么呢?因为如果真要进行二审审理。九龙坡法院的判决是会被撤销的,即使不愿意撤销,五中院又怎么可以“绕”呢?呵呵!在行政诉讼的判决中居然出现“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翻遍了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好像法院都不可以进行这样的判决。
    这样一来,丽水菁苑的案件必然成了烫手山芋了哦!希望五中院能够将这烫手山芋彻底抛回重庆市九龙坡法院!
    让我们默默祈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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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接班人
发短消息   金币

发表于 2008-4-2 21:04    

#35

(转贴)

按:
   为证实丽水菁苑业主诉重庆市规划局违法核发规划许可证案的管辖问题,我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贴在下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是一种违法行为。我想,重庆市高院也并没有裁定九龙坡法院管辖该系列案件。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8〕1号

  【发布日期】2008-01-14

  【生效日期】2008-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条 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决定自己审理;

  (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自己审理。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决定自己审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指定管辖裁定应当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案件当事人。本规定第四条的指定管辖裁定还应当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

  第七条 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

  第八条 执行本规定的审理期限,提级管辖从决定之日起计算;指定管辖或者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从收到指定管辖裁定或者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参照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立案的不适用本规定。本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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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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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21:06    

#36

探究“维权”一词
   
    闲来无事,我突发奇想,查查“维权”一词的官方解释为何?于是我翻遍了我书柜里所有的《词典》、《字典》和《成语词典》等工具书,都没有获得一个关于“维权”一词的官方定义。我并没有罢休,再上上互联网搜索,依然没有获得答案。
    冷静下来想想,好像这个“维权”并不是一个词组,应该是一个简称,是“维护权益”的简称,就像“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简称为“保先教育”一样。好像把一句话提炼出来,弄一个简称是我们党和政府十分喜好的,比如“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哦!还有重庆市司法局党委给重庆律师行业发明了一个“三要三不准一报告”制度(我至今都不知道其全称是啥)。
   应该说可以肯定了“维权”是一个简称而已,并不是一个词组。英文中Protect ***. rights and interests(保护某人的权利和利益)应该就是我们所称的“维权”。建议国家有关组织把“维权”就定为一个词罢了,赋予他动词词性。
  权利需要自己来维护,好像并没有多大的逻辑问题,但是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政府、司法机关再干什么呢?所以,目前创设“维权”一词又跟我们社会主义社会所追求的价值观有所冲突。因为社会主义中国是全体劳动人民组成的,具有平等的地位,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享受着和平和安宁,我们的党和政府都在无私的作为“人民公仆”为人民服务。“权为民所用、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治”应该是人民公仆的具体要求。
  所以,我想算了,“维权”最好还是简称的好!有机会看看国外的“维权”主体是谁,是权利受损害的自己,还是担负着保护国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人(政党、政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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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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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21:18    

#37

这个帖子昨天一直进不来!今天居然进来啦。
在此感谢凤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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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dengpei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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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21:49    

#38

如果是真人真事的话就真的要好好关注一下子了,太黑了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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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21:49    

#39

可以告警察 不作为 和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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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歪保安
发短消息   金币

发表于 2008-4-2 21:53    

#40

重庆真相:也许多年来,你一直苦苦追问你的身世,但一直没有得到答案!我来告诉你,若干年前,你妈在厕所发情,我顺手在地上拣了根糊满大便的搅屎棍干你妈,没想到这根搅屎棍上粘了狗的精子,你就这样来到了人间!若干年后你长大了,你像一个疯狗样,是因为你的狗的一半基因决定的!今天你的屁股是不是被某些人弄爽了?跑到这里来胡说八道的,满嘴喷狗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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