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舒马赫:他凭什么被称为车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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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7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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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马赫:他凭什么被称为车王? <点击复制本贴地址,推荐给朋友>
如果给他一辆米纳迪赛车,他能拿到冠军吗?
阿•塞纳、米•哈基宁、费•阿龙索和他,谁更强?
是啊,他凭什么被人家称为车王?
因为迈克尔•舒马赫就是车王——非常简单的定律。
如果迈克尔去了米纳迪会怎么样?——我敢说,他一个冠军也拿不到——或许在某个雨战的混乱中偷得一个也说不定。但是,我们会看到,米纳迪车队是如何一步一步地成长,一步一步的壮大,从完赛,到获得积分,再到登上领奖台,最后拿到冠军。我不知道是在几年以后,但是,我们会对米纳尔迪黑色的战车的印象越来越深刻。
六年。
他用了六年时间,帮助法拉利完成了那个步骤。
或许只用五年就够了,哈基宁你应该感谢上天希望迈克尔的王朝更具传奇色彩,让他在银石撞了车。可笑的是,99年哈基宁最后夺冠,也仅比法拉利二号车手埃迪•埃尔文多了八个积分。而且,最后一站之前,他只领先埃迪四分,埃迪必须获胜,才能赢过米卡。换言之,米卡竟只与埃迪同样多的分站冠军。埃迪只是二号,在迈克尔断脚的前六站,他没获得一个冠军。
2000年迈克尔复出,哈基宁从此销声匿迹,偶尔闪光,却不再对迈克尔形成任何像样的抵抗。2001赛季后,知道已经无力再抗衡迈克尔,只得黯然退役。我以为他很强,但他居然没有战斗到最后一刻便倒下了。
塞纳翘辫子的那一年,伊莫拉,好像没有下雨。
那一年迈克尔拿到了第一个年度冠军。本来他的对手是塞纳,因为伊莫拉,而变成了达蒙•希尔。最后他赢了希尔一分——虽然本来应该至少是十一分。
前四站,塞纳没赢过迈克尔,伊莫拉,塞纳第四,迈克尔第七,塞纳高兴地以为自己能赢迈克尔一回,而迈克尔也非常高兴,因为他又有机会在赛道上超过塞纳的车——但是他超过的只是那堆残骸。
塞纳三十二岁,留下六十五个杆位的纪录。迈克尔一直比赛到三十七岁,才平了这个记录。所以,塞纳的单圈速度要比迈克尔快。但是,为何同样的六十五个杆位,塞纳所获得的分站冠军,只有迈克尔的四分之一?我亦无话可话,塞纳得到杆位,四成的可能性会得到冠军。迈克尔要拿冠军,杆不杆位无所谓,反正杆位不会算分。所以,塞纳杀红了眼要在预赛上夺得杆位,迈克尔则在正式的比赛中给我们留下了一个又一个传奇的故事。
最后,我得感谢阿龙索,其一他终结了迈克尔王朝,其二,因为他,更让我们深刻地感悟到了车王的真正含义。
2005年,阿龙索击败了迈克拉伦的莱科宁,首次获得冠军。那时,我们便期待来年,他与车王的生死大战。
因为我们深信,05年没落的红色跃马,一定会被车王带回到领先者行列。而且,那时我们也预感到,那会是车王最后的绝唱。
法拉利回来了,在一系列复苏假象之后,真正的回来了——只是,比我们预期的要晚了半年——迈克尔已经远远落后于阿龙索将近三十个积分,看似遥不可及了。
一直到最后的中国站,还有日本站,我们得到了那个答案。迈克尔去米纳迪后会得到什么成绩?不会得冠军。但是,我们看到最后迈克尔一步一步、一场一场、一圈一圈把二十八个积分在半个赛季内追平,甚至几乎超过的时候,我,你,大家,应该知道了。不错,最后没有得到冠军,但是那一步步走来的风雨,一点点的进步,一曲曲不可思议的童话——让迈克尔去米纳迪,这就是答案。
阿龙索还没达到迈克尔的层次,不配作比较。在雷诺,有着像父亲一样关爱自己的车队经理佛拉里奥,有着无私为自己掩护的队友圣卡罗,有着以他的战车为唯一核心的技术团队。记得圣卡罗的赛车一直被无数的问题困扰着,整个赛季的完赛率仅五成,而阿龙索的车则几乎没有任何问题,仅是一次开锅——上海站后,迈克尔追平了积分,他说:车队不想让我得到冠军,技师们故意在我的赛车上做手脚。赛道上,阿龙索车慢,圣卡罗被迈克尔紧追,无奈之下,只得超过了阿龙索。然后,阿龙索说:队友不该超过我,他也不想让我得到冠军。可惜他忘了,最后十圈时,圣卡罗领先他十二秒,放慢了速度让他超了上前,才保住与迈克尔相同的积分。可怜的佛拉里奥•布里雅托里,你把阿龙索当儿子看待,只不过迈克拉伦的车看似快一些,他便投入荣•丹尼斯的怀抱,跟你一声招呼也不打。可怜的你在愤怒之余,在看到阿龙索夺冠后,手舞足蹈地像个小孩子,但阿龙索后来却说,你把他冷落了,你不想让他得到冠军。
于是,在日本站后,迈克尔从废弃的赛车中回到维修站,与观众亲切地招手,与队友热烈地握手与拥抱,我们更清楚地知道,为何他会是车王。一个能车队如此团结在一起、一个能让一支团队保持着如此高的激情、一个能带领一支团队一直拼搏到了最后才倒下的人,他仅仅是一名赛车手吗?也仅仅是一名世界冠军吗?
塞纳不过拿了三个冠军和六十五个杆位而已,哈基宁和阿龙索也不过拿了两个世界冠军。但是,除了赢得比赛,他们还留下了什么?在赛车生涯同期,哈基宁无力帮迈克拉伦做什么,连续两年沦没,而塞纳,则不满队友阿兰•普罗斯特跑在自己前边,把阿兰给撞了出去。更可笑的是,赛后他说:自己就是看不顺眼阿兰在自己前边跑那么慢。然后,还有疯子为这无耻的话其美名是直爽——只不过没本事超,只能撞了——也为了为何会在伊莫拉撞墙埋下了伏笔。
然后想起03年德国站,迈克尔被胡安•孟托亚挤出赛道陷在沙地里,一位工作人员跑出来,帮助迈克尔把赛车推上了赛道。很多人说这是违反规则,不允许那么做。可是,为何赛事组委会却默许了呢?这谁都清楚,没必要再提起。
但,如果在你是现场的观众,你会不会跳出围栏,跑上去帮其推车呢?在2006年的日本站时,我就有这种想法。一直到赛车不能再动了,迈克尔依旧战斗着。如果可以,我希望他坐在车上,然后我一直把赛车推到终点线上。你会笑我能推得多快?还有那么远的路。不要问我,是问我们。迈克尔,我,还有无数热爱着赛车的人——因为我相信,与我一样渴望的人,何止千千万万?如果你也愿意,一直跳出围栏,扛着赛车,向方格旗跑去。和迈克尔、和车王一样,一直战斗到最后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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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7 19:0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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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后浪推前;浪
当年还是有实力这个称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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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7 20:28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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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好车 用好车成为车王 总是比那些开垃圾车的车手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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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7 23:10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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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楼主没看过舒麦在贝纳通辉煌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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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7 23:15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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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这位Freerun网友,我不求你认真的看过几年的F1比赛,但至少请你认真的看看楼主的帖再发言.
连每次逛专柜看见欧米茄表在中国地区找任贤奇这三流歌手代言和Shumacher并列我都感到很不舒服.他所有的对手中,只有哈基宁值得尊敬,其他不值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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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8 10:41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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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车迷喜欢,所以就是车王啊。如果你的拥护者多,你也可以称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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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8 12:10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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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团队的共同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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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8 15:37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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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人格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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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8 19:30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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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法拉利有两名车手,为什么巴里切罗就不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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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8 19:36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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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是一名学生,现在是一家网络公司的高级代理,可我的每月收入却有3000多元,并且正以每月增加1000的速度递增,而我的工作只是每天上上网,发发帖子。也许你不相信,刚开始我的心情跟大多数人一样,看见我的同学做而不为心动,继续打我的网络游戏打发课余时间,直到我同学第一次收到公司汇来的人民币时,我才相信了这一切。
这家公司的工资制度与众不同,通过我的努力,我做了三个多月,工资就超过了我的几个同学。若是你现在正苦于找不到发财之路或是想找一份兼职,赶快加入吧,适合对象:在校大学生、办公室职员、网吧工作者、自由职业者、下岗待业人员等。QQ:一八三五二七四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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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8 19:51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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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克尔是最棒的,他是车神,是f1的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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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8 19:52
#12 |
引用:原帖由 fs1d32f 于 2007-8-28 19:36 发表
我原是一名学生,现在是一家网络公司的高级代理,可我的每月收入却有3000多元,并且正以每月增加1000的速度递增,而我的工作只是每天上上网,发发帖子。也许你不相信,刚开始我的心情跟大多数人一样,看见我的同 ... 你他妈的滚远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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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8 23:3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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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怕得德意志式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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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9 09:32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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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王是个人技术和车队技术+天时地利人和的团队协作的结果,三架马车的协作功不可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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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9 11:26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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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人。
汉斯鲁特尔,驾JU-87击毁517(一说530)辆坦克。
埃里希哈特曼,击落352架飞机。二战中德国这样的击落100架以上的王牌有上百人之多。
另一个MICHAEL,MICHAEL WITTMANN(魏特曼),传奇坦克手,击毁141辆坦克,132门反坦克炮。
是不是很惊人?在需要技巧需要精确需要勇气的事情上,德国人就是有某种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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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9 11:47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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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7 20:40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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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哪位有正义的律师或者媒体能为我伸张正义 我将永世不忘 现在得法官权力到底有多大。可以指鹿为马。颠倒黑白,一手遮天 可把当事人提供的刑警队材料不与认定。把对方亲弟弟的口供做为证据,在没下判决书前我提供的新证剧不与使用,莒县人民法院太胡来。欺负没权没钱的老百姓。滥用法律办案不以事实为依椐,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都想互推委 。把老姓的事象踢皮球一样踢来踢去。本人只好斗胆向媒体写信求助。希望媒体能让莒县人民法院还我一个公道!!!!。本人以人格向您担保是他们违约。翟玉运行贿法官。 我和张全军06年三月份定了一合同 。合同期为六个月,合同期内我不得向外销售我也一直没有向外卖料。因为对方签定合同后一直就失去了联系。以后得知是对方工程没中标。所以料拉回去没地方用。在这期间也没有人通知我怎么办。我还一直在按合同积极给他备料。期间我找过中间人。他说张全军不来拉料他不管。使合同没发履行,给我造成重大损失。合同期过后他们想要回当时付给我们,5万元〈实际我只得了41400其余的给了中间人翟玉运。回扣〉的预付的货款。报案说我诈骗。当地警方调查是他们违约未与立案。〈在这里我要感谢当地警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的好警察。不象莒县人民法院那样胡来欺负老百姓〉证据也从刑警对调出。共计五份笔录,当时调查了五个人。内容完全一样。是对方违约。包括中间人翟玉运也是说是张全军违约。合同约定如果有一方违约赔偿对方双倍损失。现在张全军他把这五万元以债权转让的方式转样给了当时签合同时的中间人翟玉运。和我签合同得人张全军却一直没见面。这是一份债权吗?这应该是一份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转让。本身我们签的就是一份《买卖合同》作为当事人我也没有同意能转让。?莒县人民法院 欺负老百姓不懂法律吗?就是个债权也是个代定债权 。要看合同是谁违约。他们没有我违约的证据。为什么判我退款。我的损失由谁来承担!我提出申请要张全军出庭为什么法庭不同意。只做了个所未调查。是不是蒙人,来没来只有鬼知道。债权转让书都是打字机打的。连签名都是打的。留的联系电话根本不是张全军本人的我也联系过。哪个人根本说部清楚这个转让一事。明显在作假。手印能保证是他本人的吗?邮件上的签字和我们合同上的签字完全不是一个人的。小孩孩都能看出来。他们法院说是他本人的。这是不是胆子也太大了。欺负老百姓不识字吗?就是不识字我们也会看是不出自一人之手。中间人翟玉运在刑警调查时也说是他张全军违约没有来拉料。现在又和他们连手告我。法院怎么解释他当时在刑警对的调查材料。中间人翟玉运在签合同时一吃了我8160元的回扣。现在不承认良心让狗吃了吗?就是转让也应该是在合同有效期内。现在都过快两年了。现在中间人起诉 《08年8月开的廷》我归还5万元。查封了我的帐号上的钱。法院在没有我违约的证剧下判我归还5万元。我的损失谁来承担。中间人的亲弟弟出庭做假证法庭能用吗?我提供的损失证明为什么不给采用。我反诉的10万元为什么不支持。我的损失不止是10万元为了节省诉讼成本我放弃了其与的损失,调解中语气明显袒护原告以强压弱。在张全军违约铁的证据下。在没有我违约证据下判我归还。是什么法官还是人民法院吗?他们法官收了他们多少好处?还是说理的地方吗?你们肩上的天平还是公平的吗?我的损失没人赔偿, 我不服。但他们市里有人我也知道。一个姓陈的和一个姓唐的法官。我很可能上诉还打不赢。我想把此事暴光给社会让天下人品品是谁对是谁错。您能帮帮我吗?在电视看看到你为那些有冤情得人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对您非常敬重。法官象您一样是多么的好。世间就真的和谐了。他们不是在审案。他们是在逼好人犯罪。与果您认为这点是太小您不值得管。也请您告诉我一声。我知道现在没钱人就是活该,没人关你,只有受气得分。求求你再多救救个弱者吧。您们是那些贪官的克星。他们只有见了你们这样的利剑才会漏出他们的臭恶嘴脸||真理在哪里 。公道在那里。世间还有公平吗?公正又在哪里?我不敢想信我现在是不是活在共产党的天下 。
非常想得到您的帮助 电话 13706333315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莒商初字第811号
原告( 反诉被告): 翟玉运, 男,1972年3月12出生, 汉族 ,日照运全石材有限公司经理 ,住莒县寨里河乡大翟家沟村,身份证号码372826197203122513
被告 反诉原告 翟怀朋 住址 年龄 原告翟玉运与被告翟怀朋债权转样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08 7 24 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翟玉运及其委托代理人 被告翟怀朋极其委托代理人 都参加了诉讼 笨案审理终结 原告翟玉云诉称。2006年3 26 日张全军与翟怀朋签订的石材荒料购买合同购买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张全军购买被告开采的蒙山花荒料 每立方荒料700元的价格收购 被告必须将慌料送张全军指定的料场 在寨里乡之内 合同签定当日张全军付给被告50 000元货款并约定此款用完后被告通知张全军继续给被告付款合同有效期为六个月 即2006 3 20 至2006年9月19日合同签订后 张全军依约履行但被告没按合同约定履行直至合同期满被告也没有给张全军供货 2008年7月9日张全军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被告将该合同债权转样给原告 原告受让后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返还50 000元 但被告拒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预付款50 000 元 2;诉讼费保全费及邮寄告承担 被告翟怀朋 辩称;原告的起诉理由不成立原告不具备本案当事人资格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如下 对债权转让通知书的真实性有异议 该通知书不是张全军本人说写 并且张全军在特快专递专递上的签字不是艺人的笔迹 是打印的 。张全军的指印也不完整是否张全军的也无法却印 。请求张全军到庭进行指纹鉴定 该通知书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2我与张全军签订的合同是2006年3月23 日签订的合同有效期为六个月 , 原告到2008年7月24日以说谓的债权转让向我主张早已过了期的合同约定权利合同转样应该在有效内转让。不是诉讼期内转让 3 我与张全军签订的合同是经原告介绍签订的 。原告已从50 000元中提取了8160元的好处费 我实际只收取了41400元的预付款张全军与我签订合同后我按合同积极被了大量石料。张全军既没有派人指定料石也没告知把料运到何处 大量的石料占用着我的场地 给我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4原告为了得到此款不惜一切手段‘签订合同当年冬天。原告冒名向莒县刑警对报案。称我们诈骗。莒县刑警队传讯了我们。把我们弄到了派出所进行了 审问,我们于是陈述了情况 刑警问我打算怎么办。我表示让张全军按合同约定,把给其准备的荒料拉走 。我不追究违约了。刑警到我的料场拍了照。此后至今什么结果也没有给我。
被告翟怀朋反诉称;2006年3月23日张全军与我签订的“石材荒料购买合同”后,张全军未指派人员确认荒料,也未告知我将荒料运往何处,荒料占用我场地,致使我无法将荒料运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约定:违约方应该向另一方按照预付款数额双倍赔偿。反诉要求:1反诉被告赔偿损失十万元,2本案诉讼费、送达费,由反被告承担。
原告翟玉运针对被告的反诉辩称:一、反诉原告张全军未指派人员确认荒料与事实不符,反诉被告一提供证据证实确认荒料的事实,而且作为反诉原告也认可有关荒料上涂了漆进行确认,确认荒料的事实是存在的。二、反诉原告未指派人员拉运荒料也与事实是不符。反诉被告已提供证据证实张传军等人去拉荒料时反诉原告不让拉,而不是张传军等人不去。三、作为反诉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从买卖合同的约定来看,是任何一方违约必须给另一方双倍赔偿,这双倍赔偿并不是指预付款的双倍赔偿,预付款和定金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3日费县胡阳镇北尹村的张全军与被告翟怀朋签订的荒料购买合同。该合同约定一、张全军购买被告翟怀朋的蒙山花荒料每立方荒料以700元价格收买被告必须将荒料送到张全军在寨里乡制定的料场,签订合同之日起预付被告5万元预付款,此款用完时乙方通知甲方继续给乙方付款,自通知之日起,甲方十日内不能支付,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供货,在供货期间甲方安排指定人员在乙方料厂确认荒料。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乙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不得向外销售甲方所能用规格的所有一级荒料。乙方将荒料拉入甲方指定货场,乙方须负责给甲方开具运输矿产当中所需的矿产路单。在合同期内,经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销售甲方不需要的荒料,乙方必须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荒料真实,保质保量。
三、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为六个月,自2006年3月20日至2006年9月19日。
四、如任何一方违约,必须给另一方双倍赔偿。合同签订当日张全军预付给被告50000元货款,被告给我张全军出具收款凭证一份,该凭证裁明:缴款单位:平邑,交款人:张全军,摘要:石料预付款五万元正。
合同签订后,2006年11月23日,张全军向莒县公安局刑警中队报案称被骗。莒县公安局以该案不属于合同诈骗未作处理。
2008年7月9日,张全军以特快专递给被告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该通知书裁明:翟怀朋:本人张全军与你于2006年3月23日签订石材荒料购买合同,并于该日向你预付了50 000(大写五万元)现金石料款,因你违反合同约定,迟迟未向我供货,你应该将预付款返还给我,我已于2008年7月2日将该合同产生的 一切权利其中包括想你主张返还 50 000元石料预付款的权利 。都依法转让给翟玉运先特此通知你 。请你接到通知后,依法向翟玉运支付50 000元款项,并履行相关义务。庭审中,被告对债权转让通知书的真实性异议,特快专递上张全军的签名与石材荒料购买合同上的签名不一致。
2008年11月3日,本院对张全军进行了调查,其证实债权转让通知书的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特快专递上的签名与石材荒料购买合同的签名均是本人所签。
庭审中,被告以张全军违约给其造成损失10万元,其证据即为莒县公安局的调查材料,照片及石材荒料购买合同约定的“如任何一方违约,必须付给另一方双倍赔偿”
原告在诉讼前,于200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本院于2008年7月10日以(2008)莒商保字第35号明事裁定书对被告翟怀朋在莒县寨里河农村信用社的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双方各自提供相关证据等在卷为凭,应当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债券装让事实存在,合法有效,被告反诉原告违约并让其承担损失无证据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带提交有效证据后可另案诉讼。张全军与被告签订的石材荒料购买合同未实际履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的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翟怀朋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翟玉运预付款50000元。
二 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明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050元,保全费620元,反诉费1150元,邮寄费25元均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洪刚
审判员 张萍
审判员 王洪海
对翟玉运诉我债权转让议 一案的陈述
1 翟玉运诉我债权转让不成立。我与转让人张全军的石材荒料买卖合同没有履行。张全军付了我5万元定金。合同中表述为预付款 后即音信不见了 。和他的履行期为六个月。我在六个月内为张全军备足了石料。找不到张全军履行合同,我多次找中间人翟玉运催办。翟玉运说张全军在北京的合同没拦下来。石料拉了没出销。我没办法只好将被好的石料压在料场。并到处打听怎么处理。其中有一次 我们 ,《 另两得和张全军订合同的人。》》找到了翟玉运该案的代理人,郭星群咨询该怎么办 郭星群对我们说,你们管他干什么,都过了履行期限了,他不来拉料,是他违约,你们拾着他的预付款就是了,张全军与我的石材荒料购买合同不是一个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是个无争议的债权,是个待定的债权,如过我违约,张全军就可以把债权转让给别人,并可以寻求我赔偿其损失,原告为什么没有要求赔偿损失,是因为他明知张全军违约了,该债权未定。所以该债权转让不成立,原告请求应驳回。 2 张全军到庭做的调查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张全军是本案得厉害关系人,翟玉运败诉就是张全军败诉,张全军绝对不会陈述对翟玉运不利的案情,该案张全军完全可以自己到挺主张权利,因为他亲自主张对其不利,就选了个债权转让的方式。让中间人翟玉运出面主张权利。逃避其违约责任, 3 该案原告违约已非常明显,张全军与我订合同的同时与我村另外两家石材厂也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也没有履行,难道都是我们违约了吗?。合同期满一年多了,原告找到我们适当退款。我们不同意。原告向莒县公安机报了案。称我们合同诈骗,莒县公安局一个姓申警官把我们传唤到寨里派出所询问了我们。并到我们的料场查看了我们备的料 拍了照片 。认为我们不构成诈骗,原告翟玉运在向公安局的陈述材料中亦称。。《张全军在北京的工程为揽到,石料没处销》。这还不能证明是被告守信。原告违约吗 ?这样的债权转让成立吗,还有没有公平和正义。还有道德吗!!! ,法律能支持这样的行为吗 ,人民群众有冤屈找谁说,法院支持这样的行为社会那不就乱套了吗,为事的有个标准 得让人民群众信服 在社会上站住脚 得受到社会的认可 4 我反诉让原告赔偿十万元是根据我们的合同当中约定的提出的。 合同约定违约方双倍赔偿对方损失 张全军在订合同时付了我五万元 《 其实我只得了四万一千六百元另外八千一百四十元被翟玉运吃了回扣>> 预付款 张全军没有履行合同 该五万元不但不能退 还应赔偿我50000元 这才叫双倍赔偿 所以我反诉要求100000元 我的损失不只100000元 是几十万元 我为了减少诉讼成本 不请求评估损失了 只根据张全军的预付款额 <<实为定金 >> 我提出100000元其余损失放弃 这也符合民法规定 并不是没有证据 5 名为预付款<< 实为顶金》》 ,在签合同是张全军付款50000元 。 称预付款这是愚弄我不懂法 ,如果是预付款那我就给他预备款额得料就行了,后再付多少款,我就在给备多少料就行了,在合同中张全军就无权约束我不经其同意不得卖料与他人。从合同中的约定内容足以说明张全军付得50000是定金,不是预付款,该五万元约定了我将荒料全部卖给张全军。不经张全军同意不得卖给他人,这难道还不是定金 。法律规定 ,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不得请求返还定金,,原告的请求是无理的、庭审中大量证据都证明了原告违约 是定金还是预付款不能只从字面上表述 。要看合同的内容和作用。不是预付款假如是预付款。 也不能想退就退。合同签订了 。荒料我备了 。原告为什么不要了。事隔两年了要求退款。什么理由 。正当吗。合同签订即生效。在履行期内不履行合同。履行期过后要求退款。有这样的道理吗 。如果我买来的物品不想要了能退货吗? 原告这样的请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的话 ,社会上的交易秩序还怎么维持 不说法律规定了就连个庄户理也说不过去 。要求退款应在合同履行期内提出。 事情得有个是非曲直 。法院应该支持正义 。保护正当行为 。维护社会和谐秩序 。才能有公信力。 答辩人 翟怀朋 2008年12月25日
石材荒料买卖合同
甲方:张全军 乙方:翟怀朋
甲乙双方经好友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 甲方责任与义务,今甲方向乙方收购蒙山花荒料,每立方荒料以七百元价格收购,此价格为乙方必须把荒料送到甲方指定料厂在寨里乡之内,甲方签订合同之日起,预付乙方五万元人民币作为预付款。此款用完时乙方通知甲方继续给乙方付款,自通知之日起,甲方十日内不能支付,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供货,在供货期间甲方安排指定人员在乙方料厂确认荒料。
二 乙方责任与义务,乙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不得向外销售甲方所能用规格的所有一级荒料。乙方将荒料拉入甲方指定货场,乙方须负责给甲方开具运输矿产当中所需的矿产路单。在合同期内,经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销售甲方不需要的荒料,乙方必须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荒料真实,保质保量。
三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为六个月,自2006年3月20日至2006年9月19日。
四 违约责任:此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如任何一方违约,必须付给另一方双倍赔偿。
五 合同争议:双方如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由法庭裁决。
六 如双方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损失双方不许负法律责任。
七 本合同共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2006年3月23日 200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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